古人如何买房与置业?
当代都市里,住房是职场人绕不开的话题。租房的漂泊、买房的重压、通勤的奔波藏着无数人生细碎。古代“职场人”也一样,从宦海浮沉的官吏、浪迹天涯的文人到寄身官署的幕僚,他们也有自己的“住房故事”,里面藏着最真实的历史烟火。
1、从官舍到赐宅
商周时期实行分封制度,诸侯、卿大夫在封地或治所的官邸兼具办公与居住功能。到战国时期,各国为强化中央集权,开始对官吏的居住进行统一规划,至秦汉时期形成较为完善的官舍制度。这些官舍多与官署相连,形成工作与生活一体化的“机关大院”,既方便办公,也方便管理。《汉书·曹参传》记载,曹参任相国时“相舍后园近吏舍,吏舍日饮歌呼”,正是官舍生活的写照。西汉官员何并为官清廉,历任县令、郡太守等职,朝廷配有官舍,但他要求妻子和儿女不得到官舍来。《汉书·何并传》记载:“(何并)性清廉,妻子不至官舍。”除了官舍,皇帝还时常向大臣赐宅。《汉书·高帝纪》记载,汉高祖刘邦曾下诏,明确为列侯、二千石官员赐予住宅,用“住房福利”笼络人心。《后汉书·郭汲传》记载,郭汲任并州牧,很有政绩,被朝廷召为太中大夫,光武帝刘秀下诏“赐宅一区,及帷帐钱谷,以充其家”。

▲莫高窟第420窟壁画之大型住宅院落
在唐代,官舍制度的覆盖面有所扩大。《唐语林》记载:“赵璘历祠部郎,同舍多以祠曹为目。”这里的“同舍”,指官员集体居住的宿舍,是为中下级官吏提供的住所。《唐会要》记载:“南北卫百官等,如闻昭应县两市及近场处,广造店铺,出赁与人。”这里说的是,唐代官舍不仅用于分配,还可以出租,租金收入成为官员住房的重要补充。赐宅的对象则多为功臣,如安史之乱后郭子仪因功被赐亲仁坊四分之一的土地来营建宅邸,规模宏大到家人互不相识的程度。《旧唐书·郭子仪传》记载:“(郭子仪)宅在亲仁里,居其里四分之一,中通永巷,家人三千,相出入者不知其居。”再如马周,唐太宗为表彰其治国之功,亲自选址为其营建宅邸,并赏赐奴婢与生活用品。《旧唐书·马周传》记载:“时驾幸翠微宫,敕求胜地,为周起宅。” 宋代的官舍管理制度更加完善。为管理官舍,宋朝专门设立“楼店务”(后改名“店宅务”),相当于古代的“国有房产管理局”,负责公房的出租、维修与租金收缴。店宅务直属太府寺,负责官屋出租、修缮与租金征收。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记载,宋真宗景德年间,开封官屋达两万余间,年租金收入十四万贯,全部上缴皇帝内藏库。南宋迁都临安后店宅务仍存,其年租金收入更多达三十万贯,成为一项重要财政来源。与此同时,对官舍管理更为严格,官员侵占官舍将受到处罚。《宋史·晏殊传》记载:“又奏论殊役官兵治僦舍以规利。坐是,降工部尚书,知颍州。”这里说的是,时任宰相的晏殊遭谏臣孙甫、蔡襄弹劾,遂罢相,改以工部尚书身份出知颍州,罢相的罪状中,有一条是调动官兵来修自己的官舍。
2、租房与宦海日常
古代虽有赐宅制度,但赏赐对象不是功勋之臣就是重臣,普通官员难以享受。至于官舍制度,随着官员队伍越来越庞大,也难以做到全覆盖,不少中下级官吏需要自己解决住房问题。即便是高级官员,因为官舍面积有限,也要另行解决住房的问题。唐代时,卢怀慎身为副宰相,官舍不够住,只能另想办法,一度居住在简陋的民宅中。《明皇杂录》记载:“(卢怀慎)卧于敝箦单席,门无帘箔,每风雨至,则以席蔽焉。”此外,官员离任需交出官舍。宋代朱彧《萍洲可谈》记载:“王荆公妻越国吴夫人,性好洁成疾,公任真率,每不相合。自江宁乞骸归私第,有官藤床,吴假用未还,吏来索,左右莫敢言。公一旦,跣足而登床,偃卧良久,吏望见,即命送还。”这里说的是:王安石离任江宁府时其夫人私自带走一件藤床,被郡吏追索归还。这说明,离任官员不仅要交出官舍,就连官舍中的陈设也得完整交还。
在这种情况下,租房成为不少官员不得不面对的问题。白居易在长安做官前后约二十年,长期租房居住。白居易任校书郎时写有《卜居》一诗,诗中写道:“游宦京都二十春,贫中无处可安贫。长羡蜗牛犹有舍,不如硕鼠解藏身。”白居易曾租住于昭国坊,他写诗描述自己租房的生活:“柿树绿阴合,王家庭院宽。瓶中鄠县酒,墙上终南山。”唐穆宗时,郑权任工部尚书,掌管全国工程建设,按理说不存在住房问题,但韩愈在《韩昌黎文集》中称其“家属百人,无数亩之宅,僦屋以居”,说明其长期以租房为居,故韩愈赞其“贵而能贫,为仁者不富之效也”。到宋朝,官员租房居住更成为普遍现象。朱熹在《朱子语类》中称“且如祖宗朝,百官都无屋住,虽宰执亦是赁屋”。苏辙官至御史中丞,却终生在京城租房,他在《闻诸子欲再质卞氏宅》中自嘲:“我生发半白,四海无尺椽。”苏轼早年在京城任职,长期租房居住,他在《与章子厚书》中说“俸入所得,随手辄尽”。

▲仇英《清明上河图》(局部)
大量的租房需求抬高了房租水平。在唐代,京城长安形成了很大的租房市场,一些权贵趁机囤房抬价,许多级别较低的官员难以承受高房租的困扰。为平抑租金,唐玄宗曾颁布《禁赁店干利诏》,明确“南北卫百官等,如闻昭应县两市及近场处,广造店铺,出赁与人,干利商贾,莫甚于此。自今已后,其所赁店铺,每间月估不得过五百文”,这里虽是在限制商业店铺租金,但也间接遏制了住宅租赁市场的涨价风潮。到宋朝,由于城市人口密度的进一步增加,住房问题更为突出,房租也水涨船高。宋仁宗时诗人文同在开封府任职,租了一处较为偏僻的房子,条件也一般,他在《西冈僦居》一诗中有“西冈颇幽僻,爱此远市廛。问得王氏居,十楹月四千”之句,说明其月租金高达四贯,而当时一名县令的月收入才三十贯。为保障民生,宋朝常发布减免房租的诏令,如南宋高宗绍兴二十一年(1151年)针对中下级官吏房租负担太重问题专门下诏,要求“诸路公私房廊白地钱并减半”。类似政策虽能缓解于一时,却改变不了租房成本高昂的现实。
3、耗尽薪俸的安居执念
古人对置办田产有特殊的执着,在他们看来,租房毕竟不如买房划算,所以条件允许的话能买还是买。《史记·萧相国世家》记载:“(萧何)置田宅必居穷处,为家不治垣屋。”身为西汉开国丞相,萧何刻意选择偏僻地段购置田宅,避免因财富张扬引发政治风险,成为古代官员“低调买房”的典型,也说明西汉时官员自行置办田宅是允许的。不过,汉代对官吏置办田宅有一些特殊规定,如张家山汉简《二年律令·户律》规定“欲益买宅,不比其宅,勿许”,即买房时必须购买与现有住宅相邻的房屋,禁止跨区域购置。之所以这样规定,是旨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,防止出现大规模土地兼并现象。

▲开封清明上河园之九龙桥
不过,类似规定很容易沦为“纸面约束”。东汉末年,宦官赵忠在洛阳广置田宅,占地广阔,规格堪比皇宫。汉献帝由长安东归洛阳,皇宫被毁,城中最好居所就是赵忠的宅子,汉献帝曾在此临时居住。《三国志·魏书·武帝纪》裴松之注引《献帝春秋》记载:“天子初至洛阳,幸城西故中常侍赵忠宅。”但这只是赵忠田宅中的一处,他至少在邺县还有大型田宅,《资治通鉴·汉纪五十》记载“皇甫嵩之讨张角也,过邺,见中常侍赵忠舍宅踰制,奏没入之”。后来,袁绍从韩馥手中夺去冀州,韩馥搬出在邺县的官舍,临时居住的就是赵忠在邺县的旧宅。《三国志·魏书·袁绍传》裴松之注引《九州春秋》记载:“馥不从,乃避位,出居赵忠故舍。”
唐代时,也允许官员买房。对官员来说,有自己的房子固然好,但最大的困难是房价太高,难以承受。白居易在长安四处租房住,一心想买一处自己的房子,他攒了十年的钱,仍不够在长安城里买房。白居易曾写《秦中吟十首·伤宅》一诗,诗中有“一堂费百万,郁郁起青烟”“岂无穷贱者,忍不救饥寒”等句,通过批判豪门贵族修建奢华宅邸,反衬自己与普通官员的住房困境。白居易最后只得在长安以东的渭南县买了一座宅子,由于距离太远,他平时干脆住在官衙里,只有休息日回渭南家中,过起了“异地上班”的生活。不过,白居易已经很满足了,他在《渭村退居寄礼部崔侍郎翰林钱舍人诗一百韵》中写有“圣代元和岁,闲居渭水阳。不才甘命舛,多幸遇时康”之句。韩愈的官职比白居易高,他做过吏部侍郎。然而,韩愈历时三十余年才买下属于自己的住宅。搬进新宅后,韩愈回顾了自己的“买房奋斗史”,不禁感慨良多,作《示儿》诗一首,开篇即写道:“始我来京师,止携一束书。辛勤三十年,以有此屋庐。”
宋朝商业发达,民间有大量的投资需求,房地产成为热门领域,由此进一步推高了房价。在这些“炒房大军”中,除腰缠万贯的商贾群体,还有不少宗室贵戚以及较为富裕的朝廷官员。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记载“诸王邸多殖产市井,日取其资”。宋仁宗朝重臣夏竦也是著名的炒房者,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有“时故相夏竦邸店最广”的记载。北宋覆亡后,大批北方士民南渡,又推高了南方的房价。宋人赵彦卫在《云麓漫钞》称“富家巨室,竟造房廊,赁金日增”。

▲南明弘光元年(1645年)徽州土地买卖契约
宋朝的房价高到什么程度呢?北宋开国不久的太平兴国初年(976年),大将军田钦祚在汴京购置一处宅院,花费不过五千贯;到了宋徽宗政和七年(1117年),淮南转运使张根则直言“一第无虑数十万缗,稍增雄丽,非百万不可”。这说明,在汴京置办一处住宅,北宋初年尚只需数千贯,而到北宋末年就高达上百万贯,房价涨了数十倍乃至百余倍。宋朝宰相一级的高级官员月俸也只有三百贯,以这样的收入想在大城市里购置一处房产,就显得非常困难了。寇准曾任同平章事,属宰相一级,为官四十年的他竟没买过一处房子,诗人魏野写诗说他“有官居鼎鼐,无地起楼台”,人们于是将寇准称为“无地起楼台相公”。
4、限购与调控
为抑制房地产过热的问题,历代朝廷都在想办法,其中许多朝代都有“求田问舍”的制度。“求田问舍”语出《三国志·魏书·陈登传》,宋人郑克在《折狱龟鉴》中认为“卖田问邻,成券会邻,古法也”,说明其作为一项制度很早就有了。这项制度的内容是:有房子要出售时,业主须先征询族人、邻人的意见,这些人享有“优先购买权”,他们都不要时,才能自由销售。这项制度被纳入朝廷法律,如《宋刑统·户婚律》就规定“应典卖、倚当物业,先问房亲,房亲不要,次问四邻,四邻不要,他人并得交易”。元朝对这项规定还进行了细化,规定当业主来征询亲邻们的意见时,如果不买,必须在三天内予以明确答复,有购买意向的要在五天内向业主报价。
为规范房地产市场,一些朝代很重视牙行的作用。在房地产交易中,牙行属中介机构,大约从南北朝开始,朝廷就规定不经牙行等中介机构而进行的私下交易视为非法。这项制度越来越完善,《宋刑统·户婚律》规定“有将物业重叠倚当者,本主、牙人、邻人并契上署名人,各计所欺入己钱数,并准盗论。不分受钱者,减三等,仍征钱还被欺之人”,故叶适称“得产有堪合,典卖有牙契”。这项规定有助于房产税的征收,买卖双方除付给牙行一定费用外,还要向朝廷缴纳一定比例的契税,西周称“廛布”,西汉称“赀算”,唐朝称“间架税”,宋朝称“屋税”,元朝称“宅税”。
从官舍到赐宅,从萧何的穷巷之居到白居易渭南买房,古人的“住房故事”里藏着最真实的生活肌理。那些关于租房还是买房的纠结,那些房费与生活费的盘算,同样是历史的一部分。正如杜甫在草堂中写下的“安得广厦千万间,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”那样,安居始终是古代“职场人”的追求与梦想。只是在很多时候,要圆这个梦却并不是那么容易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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